【圆明网】锦州市法轮功学员崔亚宁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自家门前被一伙便衣带走,借口是她给凌海市公安局长邮寄信件,当晚被关进拘留所,非法拘留十日,所谓的“罪名”是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崔亚宁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十二月十八日向凌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鉴于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崔亚宁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提出行政起诉。四月十七日起诉案立案,近日获悉,将于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在凌海市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一)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一、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是冤假错案。
二、 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崔亚宁认为自己没有触犯该条款任何一种行为,也没有违法事实,以此为借口非法拘留10日是冤假错案。即使给公安局长写信、邮信了也是宪法允许的,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权。
三、 程序违法。
1、 管辖错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本案的办案机关显然不具管辖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凌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认定此行政行为无效并撤销该处罚决定,赔偿损失。
2、 办案机关故意违反强制性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亲属。其亲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亲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亲属”。本案中,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崔亚宁多次提出要告知85岁老母亲一声再走,可办案机关予以粗暴拒绝,老母亲不知女儿去向,无人照顾、无人护理,给老母亲造成极大伤害。
3、 办案机关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义务。直到处罚执行完毕,未出具处罚决定书,严重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剥夺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处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可是本案办案机关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也没向本人及亲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因为没有处罚决定书,无法申请复议,迫使当事人在拘留后,途经百余里去索要,办案单位不得不把《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送达本人。办案单位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实体无效。
4、办案人员非法搜身。在没有确认当事人是否违法,也未从出示警官证,从身上搜走U盘和辩护词。U盘和辩护词不是违禁品,也不是违法证据。
综上,当事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办案机关作出违法拘留决定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给予国家赔偿。
(二)行政起诉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凌海市公安局)递交了一份保密规定的情况说明”为由,做出终止复议的决定。当事人认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对行政处罚行为应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结论,没有终止这一程序,该复议决定书等于没做出答复,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当事人崔亚宁向凌海市法院提出行政起诉。
事实与理由:
1、《行政处罚终止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复议终止的程序,要求法院撤销这一违法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不作为。终止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保密规定情况说明,因此,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案件的审查”。复议机关以上述说理由终止复议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没有涉案事由,如果有涉密事由不公开审理就行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没有明文规定有涉密事由就可以终止审查,因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是违法的,行政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办案机关在没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实施行政拘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予以撤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三)起诉案将开庭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诉案立案。
近日获悉,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本案将于凌海市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其实,中共迫害法轮功至今虽已持续25年,包括很多参与构陷迫害的警察们,一直以为国家都给法轮功定性了,自己是在依法办案,可是查遍中国的所有法律都找不出认定“法轮功是×教”的合法依据,更谈不上所谓的犯罪事实,这就是很多中共警察们一直在面临的尴尬,这也必将成为法轮功冤案最终被彻底推翻,而承办人将面临法律追诉的确凿依据。
因此,愿每一位参者及更多世人,都能认清中共对法轮功的谎言迫害,不要卷到迫害中去,不做中共政治运动的牺牲品。共同来抵制这场邪恶的迫害,支持善良,共同维护正义。
本案相关部门及人员:
凌海市公安局
地址:凌海市国庆路8号
法人代表:局长才俊衡
国保大队:张某
具体经办单位:凌海市三台子派出所
复议机关:凌海市政府
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A
法人代表:市长张春雷
凌海市法院
地址:凌海市商业路41号
行政庭法官:田放
书记员:全念慈、刘佳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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